各区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和《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号)等相关规定,本市自2021年11月1日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网上办理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入
会计人员信息自其他省市调入上海市,调入人员必须符合沪财会〔2019〕20号文关于“采集对象”的各项要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或居住证等材料,由调出地主管财政部门确认调出。
2.会计人员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下同)登录或注册后,通过“调入上海”模块提出调入申请。
3.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根据沪财会〔2019〕20号文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会计人员信息调入本市完成;审核未通过的,相关信息予以退回。
4. 会计人员在提交跨省调入申请10个工作日后,可以登录“上海市财政局”全讯担保网官网(https://www.czj.sh.gov.cn)中“我的办事”栏目中查询调入审核结果和相关反馈信息。
二、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出
会计人员信息调出上海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会计人员登录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调出上海”模块提出调出申请,同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统一模板)等相关资料。
2. 调出地主管财政部门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确认调出。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 会计人员在提交跨省调出申请10个工作日后,可以登录“上海市财政局”全讯担保网官网中“我的办事”栏目中查询调出审核结果和相关反馈信息。
三、注意事项
1. 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入和调出,全程实行网上办理。详细办理要求和操作程序,请参见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提示。
2. 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入,务必正确选择本市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出,务必正确选择其他省市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
3. 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入调出时,有工作单位的,上传加盖公章的工作地变更证明(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统一模板填写);如果没有工作单位且非在校生的,应上传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在校学生,应上传学生证明。
4. 会计人员已在本市报名缴费参加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但因尚未结束学习、尚未结束测试等原因,致使主管财政部门尚未确认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信息不得调出。
5. 自其他省市调入本市后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沪财会〔2019〕20号文相关规定,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模块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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