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厅发[2024]51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全讯担保网

2024-05-27 17:4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4〕51号               2024-05-17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等三部门安排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今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牢民生底线各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缴费日期截止文件印发之日),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其他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全讯担保网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4年5月17日

©2001-2024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