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贵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筑建通[2024]171号 2024-7-18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强化“人、房、地、钱”要素联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进一步促进贵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贵阳市商务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教育局
2024年7月18日
进一步促进贵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重大决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部署要求,巩固房地产市场企稳回升态势,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放购房消费券
1.对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于2025年3月31日前缴纳契税的居民家庭,购房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到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申领消费券。各区(市、县)、开发区按照实际缴纳契税的50%为标准发放消费券。消费券可定向用于家具厨卫、家电、家装以及商场超市等消费支出。
二、鼓励商品住房“以旧换新”
2.搭建“以旧换新”活动平台,鼓励多方主体开展三方联动式、直接收购式“以旧换新”活动,行政主管部门为“以旧换新”提供便捷全讯担保网的服务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参与“以旧换新”的置换群体予以一定的购房优惠。
三、调整优化住房信贷政策
3.执行取消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政策,首套、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分别调整为不低于15%、25%。
四、加强公积金贷款支持
4.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房、二手房首付款;支持住房公积金“既提又贷”;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灵活就业人员在补缴6个月公积金后即可申请贷款;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五、全面推行“带押过户”
5.为已抵押的二手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提供便捷服务。支持跨银行办理“带押过户”,探索“带押过户”业务全流程线上审批。
六、强化优质教育资源配置
6.鼓励企业配建学校并引入优质教育资源。配建的学前和义务教育学校总学位数超出项目自身需求的,超配的学位与属地协商后可抵扣相应的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以资代建费,冲抵完毕仍有富余学位的,与属地协商处置。新建项目在预售前,由属地明确配套学校。
七、丰富多元化产品供给
7.支持第四代住宅、避暑旅居、康养地产等改善性住房发展。对两层及以上通高的阳台不计入容积率。在景观、区位条件较好的城市郊区,住宅项目容积率可低于1.0;在交通、配套条件较好的区域,住宅项目建筑密度可高于43%。对高运量公交站点周边800米内新建商住项目,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车位可按住宅0.7个/户、商业1个/300平方米设置。
八、推进存量商品房去化
8.鼓励按照“以需定购”原则收购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大力推行“房票”安置,加快推进未建成交付安置房清零。
9.支持非住宅存量用房,以栋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单位,向属地政府申请改造为酒店式写字楼、酒店式公寓等新兴业态。
10.鼓励利用存量商业、办公用房发展科研、养老、文化等产业,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11.支持企业购买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住房。
九、推进项目风险化解
12.通过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不计容、取消保障性住房配建等措施,“一项目一策”推进风险化解。属地政府对项目资金进行全额监管、封闭运行,确保完成项目建设,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十、推进存量土地去化
13.支持2023年8月3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开工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依法申请调整使用性质。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建立城市协调工作机制,化解土地出让合同矛盾纠纷。支持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相关手续。支持通过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引入合作方。
十一、落实“白名单”政策
14.对满足国家部委相关要求的“白名单”项目,协调商业银行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适时动态调整“白名单”项目商品房预售申报价格,精准实施预售资金监管,合理确定重点资金监管额度,优化预售监管资金支用范围,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
十二、降低企业开发成本
15.对本文件试行期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新建商住项目,取消配建公租房保租房要求,新开工项目,延期一年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未纳入土地出让价款的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资金允许延期一年缴纳。
16.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17 号)涉及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暂缓执行,本政策有效期内装配式建筑比例按40%执行,装配式建筑楼栋外墙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核算,按实施装配式建筑楼栋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给予奖励,单宗地块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奖励建筑面积原则上只能在该地块装配式建筑楼栋使用。
17.调整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标准,各区及开发区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675元/平方米计提,清镇市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337元/平方米计提,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执行原计提标准。
18.对适用于2023年12月发布的《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新建商住项目,教育配套采取“以资代建”方式的,按户均人口2.7计算“以资代建”费用。
19.对发改备案建设规模4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符合政策要求的,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对需要配建学校、道路等设施的商住项目,将配建要求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办理相关证照中予以备注。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及公积金政策适用时限以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其他已出台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贵安新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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