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要求投资活动要纳入慈善组织的会计核算,防止形成账外账、隐瞒有关信息。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五条,对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的基本原则,投资范围、模式及条件,投资决策运行、投资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类资产,以保证连续3年的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待拨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
此外,慈善组织除银行存款和接受股权捐赠之外,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采用下列方式: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等投资品种;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财产;直接进行与慈善组织宗旨和全讯担保网的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股权投资。
《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直接购买的理财产品限于自主风险评级为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慈善组织直接购买的债券限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政策性、开放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的企业(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鼓励投资绿色债券。慈善组织直接购买的信托产品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慈善组织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投资活动要纳入慈善组织的会计核算,防止形成账外账、隐瞒有关信息,资产管理制度和投资活动的情况要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内容和方式将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详细规定。